Tuesday, May 5, 2020

丁一夫:華北農村怎樣發動農民搞土改和鎮反


中共的“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同時進行



華北農村解放區在抗日戰爭期間開展減租減息運動,在抗戰勝利後開展直接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土改運動。在老區和半老區,[1] 土改運動開展得較早。中共建政以後,作為土改前期的鎮反運動,華北農村也是較早展開的。可以說,華北老區農村是中共建政後對中國農村實行社會改造的試驗田。通過鎮反和土改,中共在短短幾年裡改變了華北農村的傳統社會結構和人際關係。這種改變為以後半個世紀中共發動的政治運動和經濟政策創造了條件。這種改變是如此巨大、深刻和廣泛,波及了華北農村的所有人。事實上,是所有人的參與才可能造成這樣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共也一向宣傳,這是一場群眾運動,是廣大群眾參與的社會變革。那麼,群眾是怎樣發動起來的呢?本文從兩份歷史文件來探討這個問題。一是趙紫陽194410月的一份經驗介紹,二是1951年華北各縣縣委書記給毛澤東的報告。

仇恨是一個必須創造的條件
河南滑縣是趙紫陽的故鄉。趙紫陽的父親有良田數十畝,是當地有名的地主,“平日樂善好施,得村民愛戴”。趙紫陽在193920歲時就被委任為中共滑縣工委書記,後改任為滑縣縣委書記。抗日戰爭中,趙紫陽在滑縣開展雇佃貧農運動和減租減息運動,其經驗受到鄧小平等高級領導人的讚賞。正是滑縣工作的成績,使得趙紫陽在抗戰結束時就成為中共黨內頗具名氣的中層領導人。

1943年趙紫陽任中共豫魯冀邊區第四地委宣傳部部長,194410月,他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滑縣群眾是如何發動起來的”,作為自己任滑縣縣委書記期間的經驗介紹。

中共作為一個左翼政黨,在其革命綱領中有關於土地問題的理論,提出要發動農民展開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但是在現實中,這些理論並不能直接用於發動農民。趙紫陽在文中講述了更為實用的方式方法。

他說,地主對農民的壓迫剝削是多方面的,“不僅有舊法所保障下的‘合法’的壓迫剝削的制度和習慣,且有即舊法亦不允許的罪惡行為;不僅有對農民一般的共同的壓迫和剝削,且有對每個具體農民的特殊的壓迫和剝削。這就造成農民對制度的‘私仇’‘私恨’。這種‘私仇’‘私恨’,正是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壓迫具體表現。這不是一個人對一個人的問題,正是殘酷的階級壓迫。”[2]

這一段話是中共歷來提倡的“從具體到一般”的論述模式,實際上卻是出於實用主義的動機。趙紫陽在文中是這樣解釋的:“這種‘私仇’‘私恨’,在群眾看來,比加予群眾一般的共同壓迫的‘公仇’‘公恨’要仇恨的多。農民首先體會到地主的壓迫不是‘公仇’‘公恨’,而是‘私仇’‘私恨’,因為這是非常具體,與自己的利害關係非常明顯的。過去的經驗是農民一旦有了機會,是一定要報復和清算的。我們要讓農民翻身,就必須允許農民來報自己的仇雪自己的恨。”[3]

中共從一開始就以階級分析和階級鬥爭理論為革命指導,而階級仇恨是一種“公仇” “公恨”,趙紫陽作為滑縣土生土長的縣委書記,指出“這是從上面來的,不是從群眾當前的要求出發的。”他所主持的滑縣,是發動農民對地主的“私仇”私恨”,“把每個農民對地主的仇恨組織起來,私仇結合起來,這就是大家的仇恨,把不同農民對地主不同的具體仇恨匯合起來,成為公憤的。這公憤,大家的仇恨,是建築在每個農民的‘ 私仇’、‘ 私恨’的基礎上的。

如果注重理論上的“公仇”、“公恨”,那麼,“既然是大家的仇恨,從來沒有發言權的貧苦農民,自然不能成為領導者;因之,民主鬥爭的領導權就多半落到中間力量手裡。”反之,發動農民報私仇泄私憤,必然依靠農村中的“貧苦農民”,也就是地位最低的邊緣人群。他透露,“民兵的成分多系流氓”。

趙紫陽還介紹了組織農民的經驗,那就是要“動”。幹部要堅決勇敢,要“興風作浪,敢作敢為,不能拿出書生習氣、閨女作風,畏前懼後,瑣碎複雜,使群眾看到你的神氣就增加三分猶疑。要讓群眾在一起,看到大家的力量,有了“群膽”。

趙紫陽還詳細地介紹了怎樣召集鬥爭會、“訴苦會”,怎樣發動和組織群眾,怎樣對待發動過程中發生的“左”的行為,既要發動,又要引導,不能潑冷水。

在這篇長文中,趙紫陽詳細地介紹了作為共產黨依靠物件的貧苦農民在各種形勢下的心理和精神狀態,介紹了發動和組織農民的策略。

趙紫陽的這篇長文,很像毛澤東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其共同點都是以發動農民、組織農民為目標,從實際出發,而不是從書本理論出發。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完全是實用主義的,只要是能夠達到目標的,效果好的做法,就是正確的做法。在農村發動群眾展開打破原有社會秩序和社會關係的改造工程,以仇恨為發動群眾的杠杆,是這篇經驗之談的核心思想。

1945年,時任晉冀魯豫中央局書記的鄧小平在山東冠縣和趙紫陽等座談土改問題。鄧小平對趙紫陽提出的滑縣土改經驗十分賞識,決定將他的經驗推廣到全區。[4]  中共建政後的大規模土改運動中,通過“算剝削賬”、“訴苦”等方式來激發農民對地主的仇恨成為發動群眾,“提高群眾階級覺悟”的重要手段。

土改前期及土改過程中的鎮反運動
中共執政後不到半年,即於1950318日,發出由劉少奇起草的“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要求各地對一切反革命活動的“首要者和組織者”處以極刑。這個指示承認“雖然我們工作中的缺點,亦給了反革命分子以造謠和鼓動群眾的機會”,但對於這些“匪眾”也“必須給以堅決的鎮壓和剿滅,不得稍有猶豫。” 這份指示中提及“決不應發生亂打、亂殺、錯打、錯殺的現象”,死刑和長期徒刑應該經過法院審訊,並經省主席或其他負責人批准後才能執行,“但這種審判和批准的手續,應簡便迅速,以便在情況緊急時能及時加以鎮壓。”[5]

19506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在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上做工作報告,提出法院當前的幾項主要任務,第一項就是“堅決地、嚴厲地、迅速及時地鎮壓一切破壞土地改革,破壞生產,破壞人民民主建設的反革命活動和反動階級的反抗,保護土改勝利,生產建設,和民主秩序。”[6]

三天后,630日,毛澤東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即日開始施行。全國隨即開始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值得注意的是,《土改法》公佈兩周後, 714日,政務院第41次政務會議通過《人民法庭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通則》)。720日,周恩來發出《關於公佈施行“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的命令》 ,令各省照此施行。[7]《通則》規定以縣(市)為單位成立人民法庭,而且“必要時得以區為單位或聯合兩個區以上設立分庭,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得實行巡迴審判。” 《通則》明確規定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權逮捕、拘禁並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沒收財產、勞役、當眾悔過或宣告無罪。” 分庭的正副審判長及半數審判員由縣(市)政府遴選,其餘半數由當地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團體選舉;在農村則由農民代表會議或農民協會選舉。[8] 成立“人民法庭”的目的何在?《通則》第一條開宗明義:

為保障革命秩序與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實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視情況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縣(市)人民法庭。其任務是運用司法程式,懲治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陰謀暴亂、破壞社會治安的惡霸、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及違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順利地完成土地改革。[9]
也就是說,“人民法庭”是專為土改而設立的,土改完成後,“人民法庭任務完畢已無存在必要”,即由上級政府發佈命令撤銷。[10] 這個臨時法庭下至區一級,一個兼任“人民法庭”的區長或區黨委書記就有權判死刑。土改過程中,全國各地均成立“人民法庭”,捕人、殺人權下至區級。

組織“人民法庭”,利用“人民法庭”的“程式”來“鎮壓反革命”,在鎮反殺人中起了關鍵性的作用。《人民法庭組織通則》在發佈後就一次印刷了十五萬冊,是一份流布極廣的文件。但是在以後幾十年,中共文件結集出版的時候,多數場合都沒有把有關“人民法庭”的文件收入在內。

至於“土地委員會”和“農民協會”,19501月中共中央給各大區和省委的電報中提出:“今後土地改革,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組織的土地委員會和各級農民代表大會所選出的農協委員會來直接指導執行,比較由各級共產黨的委員會來直接指導執行為好。”   並且說明“土地委員會是臨時性的”。[11] 也就是說,這個臨時性的“人民法庭”是由臨時性的“土地委員會”產生,而建立基層黨政機構是土地改革的最後一步,因此,臨時性的土地委員會和人民法庭是土改過程中的具體領導和執行機構,以彰顯“人民的要求”和“人民的力量”,雖然“主要領導應由我黨及農民代表來掌握”。[12]

723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聯合發出《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101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即著名的“雙十指示”。“指示”開篇即道明,鎮反是“為了打擊帝國主義的陰謀破壞和徹底消滅蔣介石殘餘匪幫,為了保證土地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鞏固與發展中國人民的勝利”。[13] 為了克服“寬大無邊”、“有邊無法”的“右的偏向”,“指示“作出五條規定,要求各地“當殺者應立即判處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加以改造”。[14] “雙十指示”提出的是總的原則而無具體細節,“當殺者”和“當監禁和改造者”如何界定,就是“人民法庭”的事。

一周後,中央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高級幹部會議,傳達、部署“雙十指示”。會後,公安部交給中共中央帶有“檢討”性質的報告,承認各地破案多,但鎮壓不夠,且不及時。南京“解放以來至今年九月只殺過四個人,青島解放以來至今年七月只殺過兩個反革命分子,福建匪患嚴重的建甌縣解放以來至今年八月未殺過一人”,這幾個例子說明“鎮壓不夠的嚴重情況”。 公安部認為“鎮壓不夠”的原因是“判決批准手續繁多……法院不健全,舊司法人員中有濃厚的舊法律觀點,不少的公安幹部則有送法院即了事的錯誤想法”,而“我們亦有督促檢查不嚴之責”。為了讓“處理反革命案件手續簡化,鎮壓及時”,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將協同討論出一個方案。[15] “雙十指示”頒佈之後,迅速將鎮反運動推向高潮。

由此可見,在農村,鎮反和土改並非兩個單獨的運動。鎮反先是為土改鋪路;在土改過程中,又是“消滅地主階級”的具體手段。

具體而言,鎮反就是“殺”、“關”、“管”,而起了領頭作用的是“殺”,殺什麼人,殺多少,怎麼殺。按照中共的習慣用語,如果殺人殺得太多,“打擊面”過寬,樹敵過多,國內外輿論反映不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民眾恐慌和社會不穩定,這就叫做“左”的錯誤。如果殺人殺得不夠,留下了潛在的敵人,因而沒有達到應有的目標,就叫做右的錯誤。中共原本是國際共產主義革命的一部分,是一個左翼政黨,革命本身就是左的運動,所以“左”的錯誤是要加引號的,反之,右的錯誤就不需要加引號,右本身就是錯的。“左”的錯誤是分寸問題,而右就是方向和立場問題。在處理錯誤的時候,左右錯誤的待遇不同,這很可能和中共革命的激進性質始終存在著怎樣發動群眾的問題有關,而不是出於理論上的定性。也就是說,中共革命需要有激進的人在社會上“興風作浪”,否則就搞不起來。

在鎮反運動中,左和右集中體現在殺人數量上。鎮反殺人,沒有法律,也談不上法律的“正當程式”,殺人事關人命,中國人有“人命關天”一說,但是鎮反期間,卻談不上正義和公正的絕對性。殺不殺只是一個實用主義的問題,是根據形勢需要而決定的。那麼,即使是為了鞏固政權,到底應該殺多少人,中共的各級組織有一個先定的尺寸嗎?事實上並沒有。毛澤東、劉少奇也都不知道“應該”殺多少人。“雙十指示”和公安幹部會議均未規定具體數字或者人口比例。“鎮反”運動開展幾個月後,才於1951221日頒佈前一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什麼樣的人是“反革命”,屬於被鎮壓之列。這個條例依然沒有規定具體人數或者人口比例。

以上可見毛澤東對鎮反運動的推動。19506月,毛澤東還勸告黨內不要急躁,切忌四面出擊。幾個月後,中國出兵朝鮮,毛澤東意識到戰爭期間是徹底清除國內反革命分子的“千載一時之機”,於是在決定出兵朝鮮兩天后,就親自主持通過了“雙十指示”,在全國範圍部署大規模鎮反,明確提出“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發生了嚴重的右的偏向”。[16] 毛澤東對公安部長羅瑞卿解釋,現在情況不同了,財經問題基本解決了。抗美援朝戰爭也打起來了,因此,“你們不要浪費了這個時機,鎮壓反革命恐怕只有這一次,以後就不會有了。千載難逢,你們要好好運用這個資本,不盡是為了殺幾個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為了發動群眾”。[17]

也就是說,1950年“雙十指示”後,中共中央要求各地鎮反運動要多殺,而敦促各地多殺的辦法是批評此前犯了右的錯誤,殺得不夠。按照中共黨內的規矩,這種指責對基層工作的幹部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不重視不貫徹是要犯錯誤的。

縣委書記是中共貫徹政策的關鍵一環
這一精神怎樣貫徹到地方上,貫徹的實際情況如何?毛澤東和中共中央怎樣實施他們的想法?關鍵是縣一級幹部。

“雙十指示”規定:

關於執行鎮壓反革命的工作情形,各中央局必須於本指示發出一個月內即十一月十日以前,作出第一次報告,並訂出今後執行中央方針的計畫,報中央批准,然後照此實行。各中央局所屬的分局、省委、大市委、區黨委關於在自己區域執行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工作情形及自己的工作計畫,必須於本指示發出四十天內,即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向各中央局做第一次報告,此項報告同時發給中央一份,嗣後各中央局及分局、省委、大市委、區黨委鈞須每四個月由黨委書記負責向中央及中央局做關於鎮壓反革命問題的專題報告一次。[18]
1951年初,公安部長羅瑞卿親自到各地巡查鎮反情況。223日,他上交中共中央關於廣東、廣西、江西三省鎮反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出四點經驗,其中第二條:“對全區性、全縣性的惡霸必須全部殺掉,全鄉性的惡霸必須一部或大部殺掉,不這樣不能解決問題,而且有些惡霸必須先殺掉,否則群眾不敢起來。”[19] 3月,他遞交關於武漢、長沙、南昌、杭州、上海、無錫、南京等城市的鎮反情況報告,認為上述城市除了杭州“比較好些”,其他城市都屬“鎮壓不夠”。[20] 39日和20日,毛澤東去信中央辦公廳主任楊尚昆,要楊把鎮反工作的重要材料隨時送交給他。

 515日,毛澤東發出指示,要華北各省省轄市委書記、縣委(旗委)書記都親自給他做一次關於鎮反工作的彙報。三個月後,各地縣(市、旗)委書記以個人名義呈遞的報告都送到了毛澤東手裡。中共中央華北局辦公廳將這些報告彙編成《華北各省縣委書記關於鎮壓反革命工作給毛主席的報告》。

這本600多頁的彙編是河北省及平原省(即河南省)200多個縣(地、市)委書記直接給毛澤東的報告,以個人署名而不是縣委出面,有鮮明的個人負責色彩。報告的內容相當一致:雙十指示後半年來在本縣管轄範圍內的鎮反工作成績是什麼,這些工作是如何展開的,還有什麼不足的地方,鎮反工作的下一步計畫是什麼。每份報告都有資料,抓了多少人,殺了多少人,還打算抓多少人,殺多少人。最主要的報告內容,是殺人,殺了多少人,被殺的是什麼人。這本報告彙編就是1951年上半年華北各地的殺人記錄。[21]

這些報告書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原則上,鎮反的處理是要經過法院的司法程式,由法院做出判決的,但是各縣報告中,縣委書記們很少使用“法院判決死刑”這樣的詞彙,而是直接用“殺”這個詞。在提到法院的時候,大多是和公安局連在一起,“公安局、法院”共同處理決定。中共執政後中央人民政府設立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但是在所有的報告中,一次也沒有提到檢察院和司法部。
縣委書記們明白,“雙十指示”之後,中央的精神是要多殺,殺少了就是右的錯誤。所以,幾乎所有的報告都認定,前一階段雖然殺了多少人,但是還不夠,步子不夠大,以後計畫多殺。

例如,河北省安平縣縣委書記李煥文的報告開篇就是一串資料:

河北省安平縣有人口十九萬五千餘,在抗日戰爭與人民解放戰爭中,經過減租減息、清算復仇、土地改革數次的發動群眾,在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中槍決了惡霸、反動地富、漢奸、特務、盜匪等反革命分子六七一人,占全縣總人口十九萬五千人的千分之三點四。從年限來看,在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是減租減息、合理負擔時期,殺四一零人,占總人口的千分之二點一四。一九四二年至四五年是冀中五一變質到日本投降時期,殺二一八人,占總人口千分之一點一四。一九四五年至四八年是日本投降後清算復仇與平分土改時期,殺三五人,占總人口千分之點一八。[22]

中共歷來有“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說法,至少在表現上,要極力使得政策的轉變似乎是順應群眾的願望。幾乎所有的報告都說,雙十指示前的殺人殺得不夠,“群眾說”如何如何,以此證明右了,政策落後於群眾。貫徹雙十指示後,殺了多少人,“群眾說”如何如何,以此證明這半年的殺人強度加大是正確的,符合群眾的願望,得到了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保定市委書記張君給毛澤東的報告中說,“群眾對鎮壓反革命一致讚揚,大街小巷喊出一片‘殺’聲”。[23]幾乎每一份報告中都有類似的內容。

縣委書記們明白,鎮反不是單純為殺人而殺人,殺人要達到一定的綜合性效果,最主要的是達成一定的“群眾影響”,用中共的術語就是起到發動群眾的作用。“雙十指示”層層下傳到達縣一級後,各縣往往從大規模宣傳開始。河南內丘縣的報告說,該縣從195012月開始:

我們採用了幹部擴大會、黨代表會、各種訓練班等方式全面地加以貫徹,並結合抗美援朝的宣傳運動,組織與訓練的大規模的宣傳隊伍,如簡師、高小學生、教員、宣傳員等,這些人員在課餘時間或星期日在駐村或附近村莊進行宣傳,義務教員與宣傳員即專門在本村負責宣傳。[24]

縣委書記們向毛澤東彙報說,殺人都是公開處決,大張旗鼓地舉行群眾大會,遊街示眾,訴苦控訴等等。例如,河北省廣宗縣在19513月至6月中旬抓了46人,判處死刑14人。在審訊過程中:“同時廣泛宣傳,全縣203個行政村,都將《懲治反革命條例》寫在牆上。” 處決時,這14人根據他們的“犯罪地區”分為六個刑場,趁廟會的村莊召開群眾大會四次,約計參加人數每次均在三千人以上。[25]  各縣委書記的報告中基本都描述了類似場面,還有父親要求政府槍斃自己為匪的兒子,天主教徒控訴本教區神父,等等。通過這樣的方式,把群眾的情緒發動起來,其效果是好的,又是“群眾說”如何如何,以證明殺人的效果。“變私仇為公憤”是相當流行的一種說法。“殺掉反革命分子,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就是勝利”,“只殺不宣傳,群眾不摸底,對我們不滿就是失敗”。[26]

華北有一些縣是“老區”“半老區”,比如趙紫陽的家鄉當時為平原省滑縣,土改在抗戰結束後就開始進行,已經殺了一批。在1950-1951年的鎮反期間,新增加了抓和殺“反動會道門”。在趙紫陽1944年的文章中,還以正面的語氣提到了“會門”:“群眾是整體的;歷史上的農民運動(農民暴動,會門蜂起)都是把自己結成一個偉大的力量,都是先運動起來的村莊,發展其他襯莊,如此村村發展,在運動中結起來。這種形式是農民自己所熟悉的,這種運動是群眾自己的運動,是自己發展自己,因此運動帶有非常大的威力,其規模及魄力是非常之大的。其速度亦常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勢。”[27]

也許正因為如此,中共執政後借鎮反之名,華北各地殺會道門占了殺人中相當高的比例。從階級成分來看,會道門成員並不是地主,一般也不是有血債或“私仇”的惡霸土匪,往往只是農村社會底層的普通農民,但是有一定的精神信仰和組織性。鎮反殺會道門,似乎是不需要理由的。河北省成安縣縣委書記劉崎報告中說,“也聽到部分群眾說:‘為什麼把會道門也扣起來槍斃了呢,人家主要是迷信吧?’”,於是在殺會道門的同時,大力宣傳,“收效很大,以此打破了不少群眾單純認為會道門只迷信說法,”[28]在縣委書記們的報告中,都提到了殺會道門的“成績”。

鎮反運動期間,毛澤東曾對各地鎮反運動發出幾十次批示,一步步將這場“運動式殺人”推向高潮,在短短幾個月內抓了200多萬人,殺了50多萬人。[29] 到了19515月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後才開始有所收縮。這時候,土改也大致進入劃分階級和分配果實階段。

中共在農村搞土改和鎮反,有一套發動農民和組織農民的方法,這套方法被證明是有效的。效果來自於殺人的足夠數量。事實上,中共執政後半個多世紀的歷次政治運動,都離不開這套發動和組織群眾的方法。而毛澤東直接要求縣委書記個人向他報告鎮反殺人的狀態,縣委書記們的這些報告,可是說是中共執政後實行其特有的發動與組織群眾方法的檢閱,其中所反映的具體做法,成為以後歷次運動都套用的一般化模式。


本文收入宋永毅主編:《重審毛澤東的土地改革》(上、下)。香港:田園書屋,2019



[1] 根據毛澤東本人的劃分,“老區”即“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區”; “半老區“為“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19459月至19478月兩年所解放的地區”。見毛澤東:“在不同地區實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毛澤東選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1172頁。
[2] 趙紫陽,“滑縣農民是怎樣發動起來的”。《冀魯豫邊區群眾運動宣教工作資料選編增訂本》。謝忠厚, 張聖潔, 安炳增主編。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63頁。
[3] 同上。
[4] 《滑縣誌》。滑縣地方史志編撰委員會編。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700頁。
[5] “中央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活動的指示”。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中國黨史教學參考資料 第十九冊》。1986年國防大學內部出版發行。120頁。
[6] 同上,153頁。
[7]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周恩來總理關於公佈施行“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的命令》。人民出版社編輯部編:《堅決鎮壓反革命活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 30
[8] 同上,31-32頁。
[9] 同上,31頁。
[10] 同上。
[11]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 1949.7 ~ 1950.3》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  405頁。
[12] 同上。
[13] “中央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國防大學內部發行。205頁。
[14] 同上。
[15] 《中國黨史教學參考資料 第十九冊》,206207頁。
[16] 同上,205-206頁。
[17] 楊奎松:“新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研究”,《史學月刊》2006年第1期。
[18] 《中國黨史教學參考資料 第十九冊》,206頁。
[19] 毛澤東:《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 第二冊》。內部發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88138頁。
[20] 同上,254頁。
[21] 《華北各省縣委書記關於鎮壓反革命工作給毛主席的報告》,中國共產黨中央華北局辦公廳編印。出版資訊不詳。
[22] 同上,第255頁。
[23] 同上,第2頁。
[24]  同上,第25頁。
[25] 同上,第18頁。
[26] 同上,第388頁。
[27] 趙紫陽,“滑縣農民是怎樣發動起來的”。《冀魯豫邊區群眾運動宣教工作資料選編增訂本》。謝忠厚, 張聖潔, 安炳增主編。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第74頁。
[28] 《華北各省縣委書記關於鎮壓反革命工作給毛主席的報告》,中國共產黨中央華北局辦公廳編印,第387
[29] 尹曙生:“毛澤東與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炎黃春秋》2014年第5期。網路版:http://www.yhcqw.com/36/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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